【小哈划重点:其中《规定》第十一条首次确认,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可作为验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手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根据公文,《规定》将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第十一条首次确认,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可作为验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原文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此前,据新华社6月28日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时,曾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该案件中,原告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源码识别,并将两项内容及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及比特币区块链中,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
报道中称,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自动抓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如若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能够与其他技术相互印证,该种电子数据将可作为案件中侵权认证的依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同时强调,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应秉持中立态度,不因其技术手段的新奇、复杂而加以排斥,也不能因该技术自带难以删除、篡改的属性而降低其认证标准。
对此,人民日报评论称:“时下热门的前沿技术成为网路维权的重要辅助。以网之道治网之症,技术赋能的成果将令传统审理流程在互联网思维的优化下更高效、更贴心。”
继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涉网案件集中审理试点后,本次最高法《规定》出台,成为区块链技术存证法律效力的一次官方“背书”。
据中国法院网,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诉讼平台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中立性。《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当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